社福資訊
嘉義市政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相關網站
申請資格
- 年滿65歲設籍本市市民,並實際居住所在地者,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最低生活費用2.5倍(107年度為30,970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
-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 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
-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列計人口範圍
- 申請人及其配偶。
- 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 前點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 無第2點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
- 前4點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 申請人與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設籍外縣市之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外籍或大陸籍配偶之居留證影本、在監證明、退休俸證明、優惠存款、定存證明...等)。
申請受理單位
戶籍地之聯合里辦公室。
嘉義縣政府低收入戶救助相關網站
服務對象
- 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未超過衛生福利部105年公告之最低生活費(11,448元), 且動產平均每人未超過7萬5,000元、不動產每戶未超過320萬元者, 依其家庭經濟情形分為3款,各給與不同程度之救助:
- 第1款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 第2款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1/3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2/3以下。
- 第3款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2/3,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福利內容
- 健康保險:列冊低收入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向公所投保為第5類被保險人者,其健康保險費用由政府全數負擔。
- 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產婦每次分娩(含流產者)補助6,000元,每名嬰兒補助6,000元,雙胞胎以此類推。
- 喪葬補助:1款每人補助1萬5,000元,2款每人補助1萬2,000元,3款每人補助1萬元。
- 春節慰問:春節予1、2、3款低收入戶每戶1,000元慰問金(公費安置者除外)。
- 家庭生活補助:1款每人每月補助1萬618元,2款每戶每月補助6,115元。
- 兒童生活補助:2、3款補助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2,695元。
- 就學生活補助:2、3款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之學生每人每月補助6,115元。
- 減免學雜費: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學校,在法定修業年限內得申請減免學雜費或學分費。
應備文件
- 符合規定之全戶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低收入戶申請(委託)書。
- 戶內人口存摺及商業保險資料。
-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診斷證明書。
- 警察機關之失蹤證明文件。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印章。
申請辦法
由戶長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備註
105年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11,448元。
老人保護業務相關網站
服務對象
- 設籍本縣年滿65歲以上老人,遭受生理、心理之虐待、疏忽或惡意遺棄,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處於危難,須立即處理或協助者。
福利內容
- 保護專線電話:05-3622914。
- 建立緊急醫療救援、法律服務網。
- 提供短期安置、醫療服務。
- 其他。
申請辦法
逕向本縣社會局老人福利科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