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相關網站

申請資格: 
 1.年滿65歲設籍本市市民,並實際居住所在地者,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最低生活費用2.5倍(107年度為30,970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
 4.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6.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
7.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列計人口範圍:
1.申請人及其配偶 。
2.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3.前點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4.無第2點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
5.前4點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與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2.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設籍外縣市之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外籍或大陸籍配偶之居留證影本、在監證明、退休俸證明、優惠存款、定存證明...等)。
申請受理單位:戶籍地之聯合里辦公室。

嘉義縣政府低收入戶救助相關網站

※服務對象:
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衛生福利部105年公告之最低生活費(11,448元),且動產平均每人未超過7萬5,000元、不動產每戶未超過320萬元者,依其家庭經濟情形分為3款,各給與不同程度之救助。
(1)第1款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2)第2款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1/3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2/3以下。
(3)第3款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2/3,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福利內容:
(1)健康保險:列冊低收入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向公所投保為第5類被保險人者,其健康保險費用由政府全數負擔。
(2)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列冊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產婦每次分娩(含流產者)補助6,000元,每名嬰兒補助6,000元,雙胞胎以此類推。
(3)喪葬補助:列冊低收入戶人口死亡,1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1萬5,000元,2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1萬2,000元,3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1萬元。
(4)春節慰問:春節予1、2、3款低收入戶每戶1,000元之慰問金(公費安置者除外)。
(5)家庭生活補助:列冊1款低收入戶每人每月補助1萬618元,2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6,115元。
(6)兒童生活補助:列冊2、3款補助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2,695元。
(7)就學生活補助:列冊2、3款低收入戶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之學生每人每月補助6,115元
(8)減免學雜費:列冊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得申請減免學雜費或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應備文件:
(1)符合規定之全戶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低收入戶申請(委託)書。
(3)戶內人口存摺及商業保險資料。
(4)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5)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6)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診斷證明書。
(7)警察機關之失蹤證明文件。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9)印章。
※申請辦法:由戶長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備註:105年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1萬1,448元。

老人保護業務相關網站

※服務對象:設藉本縣年滿65歲以上老人遭受生理、心理之虐待、疏忽或惡意遺棄,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處於危難,須立即處理或協助者。

※福利內容:
(1)保護專線電話05-3622914。
(2)建立緊急醫療救援、法律服務網。
(3)提供短期安置、醫療服務。
(4)其他。
※申請辦法:逕向本縣社會局老人福利科通報。